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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招募重整投资人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2|作者:

【摘要】招募重整投资人,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往往决定着破产重整能否成功。招募程序及与此关联的各项工作,严谨而又复杂,对法律思维与商业判断提出更高要求,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此环节存在缺乏相应立法规范、招募障碍多、程序不公开透明等诸多问题,导致难以招募重整投资人,难以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而导致重整失败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本文通过分析三种招募方式,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建议在破产重整制度中规范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程序,构建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提高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效率,助力危困企业重整成功,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重整投资人  招募方式   公开透明   重整成功


一、重整投资人的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

重整投资人是指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无力自行摆脱经营及债务困境时,为债务人提供资金或者其他资源,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恢复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实践中,重整投资人除了资产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外,也可能是同行业和上下游企业、个人,有时候还可能是债权人等等。

(二)分类

通常来说,参与企业重整的投资人有两类,一类是产业投资人,另一类是财务投资人。

1.产业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通常具备资金和技术,并且拥有比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在和重整企业相同的或者互补的赛道中,往往能够发挥出更大的能量,使得企业未来发展具备更大的空间。这一类投资人参与到重整投资中,相当于给企业做了“大手术”,手术后的企业往往能够焕发新生。因此债权人、债务人对这类投资人会给予更高的认可度。

2.财务投资人

财务投资人,顾名思义,是以财务投资为主,通过提供给重整企业一笔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后期根据企业经营造血情况归还该笔资金本息,财务投资人得以退出。这类投资人通常难以给企业的基本面或者经营状况予以实质性的改善,只能是通过“保守治疗”的方式使得企业回到正轨,未来企业的发展好与不好,取决于原来的管理层或者企业原本的方向是否是主流赛道。因此债权人、债务人对这类投资人不会给予太高的期许。


二、常见的三种招募方式及经验总结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是重整成功的基石。笔者作为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办理了三宗重整成功案件。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介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三种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对招募的核心思路及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可实现规范化以推广适用。

(一)三种招募方式

1.线下招募——佛山市禅城区某房产公司重整案

线下招募是直接通过报纸、公众号、网络平台等发布招募公告,通过与意向投资人接洽、协商谈判,择优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方式。对于一些具有较大运营价值或者具备优质资产的企业,往往有兴趣参与投资的意向客户较多,可以通过此种方式招募确定重整投资人,并以其投资金额及投资方式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佛山市禅城区某房产公司重整案【(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即采用了此方式。因该案涉及77户购房者和周边30多户村民维权问题,亟待快速复工,重整投资人必须对项目足够了解,对解决类似纠纷、复工复建有一定经验。因此,管理人在办案中多番接洽、沟通多个意向投资人。经比对其投资实力后,确定由报价最高、具有多年房地产开发及盘活烂尾楼盘经验的投资人进行重整。  

该案重整成功,盘活烂尾楼盘项目,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2017年十九大期间被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两次报道。


2.线下招募+线上竞价——深圳市某物流公司重整案

线下招募+线上竞价,是指先通过报纸、公众号、网络平台等发布招募公告,在有一家意向投资人承诺保底投资后,再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开竞价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的方式,业界称之为“假马竞拍”模式。即确定保底投资人为“假马”后,再以该保底投资价格为底价进行公开竞拍,出价最高者为最终的重整投资人;如无人参与竞价,则确定“假马”为最终的重整投资人。

深圳市某物流公司重整案【(2021)粤03破311号】,即采用了此方式。

管理人接管后,依法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招募期间,仅有一户意向投资人报名。2021年12月,其提交《重整投资承诺函》,承诺以不低于3.5亿元参与投资收购公司100%重整投资权益。2022年4月1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6月14日,重整投资权益以3.5亿元拍卖成交。该投资人成为真正的重整投资人。

该案重整成功,盘活了深圳盐田港6.8万㎡物业,促成普通债权人受偿率高达50.44%,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线上竞价招募——佛山市顺德区某房产公司重整案

线上竞价招募,是指直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开竞价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此种方式一般是经线下招募后,没有意向投资人参与报名、支付投资保证金及确定保底投资价,为促成重整成功,刺激潜在意向投资人尽快决策,直接网络拍卖重整投资人资格。

佛山市顺德区某房产公司重整案【(2018)粤0606破10号】,即采用了此方式。管理人曾线下招募重整投资人,但效果不明显。后管理人经综合分析债权构成情况及主要债权人意见,依法制作线上竞拍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案:以债务人主要资产的评估价为起拍价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价高者得。后经多次拍卖,意向投资人最终以1.46亿元成功竞得重整投资人资格。管理人依其投资方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出资人表决通过。2021年12月24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该案重整成功,有效避免债务人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同时通过多轮竞价实现重整价值最大化,有效盘活烂尾楼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经验总结

1.招募意义重大

前述三个案例,债务人本身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等,陷入严重经营困境,随时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股东、债权人等均难以助其自救。

此时,需要一个有实力的第三方参与到挽救中来。其不仅能通过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回报,更能够助力债务人恢复经营,提供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全面解决债务问题,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2.招募方式因案而定

如前述三个案例分析,确定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式,需综合考虑资产价值、意向客户投资意愿、债权人对招募方式要求、重整效率等多种因素。如1号案,是因楼盘复工迫在眉睫,对重整效率要求高;2号案,则是因为债权人对重整价值有较高期待,要求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再次遴选,以期有超出保底投资人更高的出价;3号案,则是在无人愿意保底,但债权人要求公开拍卖情况下作出的选择。

实际操作中,管理人会根据个案需求制定切合实际的招募方案。但不论是何种招募方式,最终目的都是围绕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促成债务人重整成功为出发点。


3.招募程序公开透明

无论是线下招募,还是线上招募,主要是在于招募过程的公开透明。首先,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有利于引入真正有实力的投资人参与投资,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其次,公开公平公正的招募,更容易为占控制地位的大额债权人所接受,有利于促成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最后,招募工作公开透明化,更加符合管理人中立立场,相关工作也能获得债权人等各方的理解和信赖,避免管理人履职风险。


三、招募重整投资人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应立法规范

立法层面上,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管理人、法院等,重整投资人不在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对提供共益债投资人的权利有所涉及,但并不明确,也没有专门就重整投资人的招募问题作出规定。

因此,就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没有对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程序、招募公告内容、招募时间、选定投资人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乱象,债权人、债务人投诉诟病招募涉嫌暗箱操作等,争议诸多。


(二)权利主体诉求不一,招募障碍多

1.债权人:多要求线上竞价,由市场决定

债权人一般要求管理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以确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竞价的方式有其优势,例如:(1)具备价格发现功能。通过公开竞价,可以用市场检验困境企业的价值,作为利息相关方博弈的基础;(2)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债权人容易表决通过相关方案;(3)可以提升困境企业重整成功率,竞价的过程会促使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越多,债权人的清偿率也越高,大大提高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可能性。

2.出资人:利用投票权,索取不当利益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其股权价值为零,股东权益也依法应相应调整,依法应无偿让渡股权。

因《企业破产法》赋予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其一般不同意无偿让渡股权,便通过反对重整计划草案、拒绝配合办理股权过户等方式索取不当利益。此严重影响重整投资人参与的积极性,甚至影响重整程序顺利进行。

3.投资人:要求锁定优势胜出,保障投资

笔者在与案件意向投资人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其通常都希望能够被提前锁定为唯一投资人,方便其全面参与债务人重整工作,同时保障其投资。

有人提出,公开竞价未必是最合适的方式,管理人或债务人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熟悉了解意向投资人,仅将出价作为唯一的考虑因素,容易忽略重整投资人的信誉、经营能力、同业经验等重整后挽救破产企业运营价值的核心要素。而线下招募有利于选择出满足困境企业需求的投资人,且具有效率高、保护商业秘密等优势。


(三)招募程序不公开透明

1.信息披露不全面

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有观点认为,目前相对完整的招募公告主要包括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概况、参与招募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报名所需提交的资料、参与方式和招募程序等信息。有观点认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情况、商业账簿、有关交易、合同、财产等与公司有关的所有财务、业务等各种材料。

招募重整投资人信息披露对投资人决策具有重要作用。实践中,存在大量因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或不完全,导致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人无法作出正确的决策等问题。

2.招募时间过短

《企业破产法》对投资人招募时间无明确规定,但管理人或债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故往往投资人招募的时间处于重整期间内,且一般受到重整期间的限制,招募时间过短。

经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的招募期基本都在15天—30天的范围内,很少会有突破。而在这最长的30天内,意向投资人需完成咨询、缴纳保证金、尽职调查、内部研判、上会报批等工作,时间紧,影响其作出客观、准确的投资决定。

3.评选方式不透明

关于评审主体的确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一是法院决定,二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三是由相关方组成评审委员会决定,评审委员会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代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代表、行业专家等共同组成。

关于评审标准的确定,有观点认为应以债权人的清偿率作为唯一标准或最主要的标准,有观点提出了确定投资人的多个评选要素,包括债务偿还方案、资金筹集方案、生产经营方案、员工方案等。

因重整投资人确定方式、标准并不统一,相关评选过程并不透明,导致重整投资人、债权人等存在异议。


四、完善招募重整投资人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规范指引,治理招募乱象

规范指引是解决争议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只有从操作层面上进行规范,明确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方式、招募程序等,才能“定纷止争”,从源头上解决争议,治理招募乱象,同时也能提升投资人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关于招募方式

如前文分析的三种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各有利弊。管理人在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过程中不应局限于某一种招募方式,以致与案件不符导致重整失败。

建议赋予管理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线下或线上招募重整投资人的选择权,只要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成重整成功即可。


2.关于招募程序

招募重整投资人是重整成功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且直接关乎各方直接利益,易引发相关权利方的诟病。

为规范招募程序,建议出台相关操作指引,就招募主体、招募时间、招募公告主要内容、确定投资人的方式等作出统一规定,保障招募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


3.关于招募方案的表决

为保障招募程序的顺利推进,建议应在管理人法定职责和债权人会议表决权中作出平衡。

一般的公开招募,不涉及选定方式、选定价格等的,建议由管理人自行决定;如涉及直接确定重整投资人、投资价格的招募,建议应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此有利于保障程序高效公平,也有利于提高重整的可能性。


(二)规范强裁批准重整计划适用,增加投资人信心

重整计划(草案)采取的是债权人会议、出资人分组表决制,任何一组未通过,则重整计划未能通过。在此机制下,债务人股东作为出资人,极有可能滥用出资人表决权,对任何调整其出资人权益的重整计划(草案)均投反对票。而法院通常对强裁批准重整计划持有审慎态度,甚至要求重整投资人与出资人达成一致意见,方同意裁定批准。此无疑让重整投资人望而却步。

《企业破产法》赋予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目的是为在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法定权益的前提下,能够摆脱不当钳制,使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基于解决问题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在实务操作角度,依法调整出资人权益并未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强裁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法院在此条件下可依职权强行批准重整计划,使企业得以尽快开展重整计划,增加重整投资人信心,达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目的。


(三)加强监督机制,保障各方权益

为保障招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应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招募、评审程序的监督。

从法院角度,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对外招募公告、评审方案的监督、审查,应当提前审查管理人对外公告文件,并给出指导意见后方同意发布。

从债权人角度,应当积极全面参与破产程序,加强与管理人、债务人、意向投资人的沟通,对招募公告、招募进展、评审程序及时跟进了解,并提出意见,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语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制定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而重整投资人选定是重整计划能否制定的关键所在。

本文结合三宗重整成功案例,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招募重整投资人制度的几点建议。希望未来构建招募重整投资人制度时,能够更加全面、综合的考虑各方权益,明确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赋予其法定地位,激发其投资积极性,以便其更好参与到危困企业拯救当中,促成危困企业涅槃重生,优化营商环境,达到各方共赢。


参考文献

[1]周丽丽、梁军亮:《商业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实务》,载《全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29期,第79-80页。

[2]周光、黄璜、范丰盛、张一帆:《破产重整若干实务问题的探索》,载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

[3]莫然:《混沌与秩序: 破产程序招募机制之构建——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463 起招募公告为样本》,载《法治论坛》2019年第4期,第167-179页。

[4]丁燕:《论合同法维度下重整投资人权益的保护》,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7期,第96-101页。

[5]董晓锋:《招募破产重整投资人的若干实务问题探析》,载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

[6]张海征、 王欣新:《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66-73页。

[7] 池伟宏:《论重整计划的制定》,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3期,第122-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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