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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万隆公司重整案衍生诉讼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4-12-13|作者:
      中山万隆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天地正律师所作为管理人二审胜诉。
      2015年3月,中山万隆公司与林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某购买其1套房屋,建筑面积为77.38平方米,总价为260万元。林某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
      2020年11月18日,中山万隆公司破产【(2020)粤20破176号】,天地正律师所担任管理人。
      2021年4月,林某、银行分别申报普通债权167万元、56万元。管理人依法审查解除购房合同,确认林某49万元普通债权、确认银行享有剩余贷款金额43万元债权。
     2022年4月,林某向中山中院提起诉讼【(2022)粤20民初261号】,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中山万隆公司代其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11月26日,该院一审判决支持林某全部诉讼请求。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2023)粤民终3434号】。管理人依法答辩:购房合同依法无效,管理人已依法确认银行债权,一审判决中山万隆公司代偿不当。
      2024年12月13日,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中山万隆公司与林某恶意串通套取贷款,购房合同依法无效,林某存在过错,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应对按揭贷款承担偿还责任,改判驳回林某要求中山万隆公司代为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的诉请。
       天地正律师所作为一级管理人依法履职,依法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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