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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6件执行案件裁 判要旨(12.13-12.20)
发布时间:2024-12-3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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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第一部分 执行实施类案件
       一、首次及恢复执行案件
      01.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为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企业的,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强化府院联动,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2024-17-6-100-006/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2.12.13/(2022)桂0304执2001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0
     【执行要旨】对被执行人承担有保障基本民生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执行案件,执行中要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采取府院联动方式,争取政府相关职能机关的介入和支持,灵活适用分期付款、执行担保等方式,推动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全面履行,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
      02.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与北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商品房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扣划用以支付房地产销售佣金
      2024-17-6-101-004/执行实施/首次执行案件/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10.31/(2023)浙0205执584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0
     【执行要旨】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件时,申请执行的债权虽非因建设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以及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的购房款,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项目,也可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进行扣划,用以清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欠其他债务。
       03.陈某某系列执行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助力企业家二次创业
      2024-17-6-100-007/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遂昌县人民法院/2010.04.06/(2009)丽遂商初字第570号,(2010)丽遂商初字第388号,(2010)丽遂商初字第389号,(2010)丽遂商初字第400号,(2010)丽遂商初字第403号,(2010)丽遂商初字第404号,(2010)丽遂商初字第411号,(2010)丽遂商初字第414号,(2010)丽遂商初字第415号,(2010)丽遂商初字第418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执行中,对于诚信的被执行自然人,人民法院可以在充分审查其所涉执行案件情况、综合评价其履行能力及履行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启动对被执行人的集中债务清理程序。清理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充分听取债权人的诉求,在充分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部分履行、部分豁免的执行和解方案,督促和解方案履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执行人的再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04.某银行太原分行与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实施案——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巨额股权,可以拆分拍卖
       2024-17-6-100-009/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03.13/(2020)晋71执恢5号之一/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0
     【执行要旨】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巨额股票财产时,可以综合考虑市场主体承受程度、财产变现效率效果、对股票市场的冲击、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等因素,将被执行的巨额股票拆分成若干组一次性分别处置,提高处置成交率和溢价率。
       05.陕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运用执行联动机制作用,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流拍财产,实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双赢”
     2024-17-6-100-008/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西乡县人民法院/2023.12.26/(2023)陕0724执1622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0
     【执行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土地难以处置的,人民法院可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针对经法定程序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大宗土地,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允许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议价处置,以实现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既维护各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被执行企业摆脱债务缠身、得以纾困,实现“双赢”。 
       06.杨某名与天津市某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执行程序中船舶适用“活扣”的条件
      2024-17-6-101-003/执行实施/首次执行案件/北海海事法院/2023.09.28/(2023)桂72执211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0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除船舶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船舶正在承接项目工程的,执行中可以对该船舶采取“活封”措施,将查封的船舶交被执行人保管,并允许其在施工区域内经营使用,获取收益,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因扣押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佛山新城)
 
第二部分 执行审查类案件
       二、执行异议案件
       07.杨某与徐某达执行异议案——房屋查封前基于另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确定的物权可以排除本案的金钱债权执行
     2024-17-6-201-001/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承德县人民法院/2023.07.11/(2023)冀0821执异62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16
     【裁判要旨】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为一方所有的,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产因另一方债务而被法院查封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确认该房产属于一方所有后,再次因另一方其他债务而被查封执行的,房产实际归属方可依据前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排除本次执行。
       08.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与太原某融资担保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案外人主张以房抵债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认定
      2024-17-6-201-004/执行/执行异议案件/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7.27/(2022)晋01执异25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后,案外人以其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及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就案涉房屋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实际占有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认定异议能否成立。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抵债数额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当,不存在规避执行情形,且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
       09.华阴市某信用社与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案——金融机构以对被执行人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押权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4-17-6-201-006/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3.10/(2023)陕05执异3号/执行异议/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用于执行,该金融机构以其与被执行人签订有保证金质押合同,并以此开设专用保证金专户,被执行人已经将约定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予以质押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台州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某兵执行异议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已返还购房价款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2024-17-6-201-003/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12.05/(2022)浙1081执异160号/执行异议/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预查封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出卖方作为案外人以查封之前向法院起诉解除买卖合同并取得胜诉判决为由提出异议主张阻却执行的,待其将应返还被执行人的买卖价款交由执行法院后,可依法予以支持。 
     11.李某明与中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异议案——执行异议案件中未提供直接权利证据的异议人不具有案外人主体资格
     2024-17-6-201-002/执行/执行异议案件/上海金融法院/2022.09.08/(2022)沪74执异80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为避免不当异议阻却执行,实现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平衡,应对异议人所主张的案外人身份进行审查。以登记作为权利公示外观的执行标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如异议人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直接的合法权利,则不应认定其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案外人身份,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异议人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得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12.朔州市平鲁区某砖厂与武某满、苗某直执行异议案——被执行人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2024-17-6-201-005/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2.09.30/(2022)晋0602执异88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当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时,既可以执行其个人财产,也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个体工商户对此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猎德大桥)
 
三、执行复议案件
       13.袁某奇与刘某泰执行复议案——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17-6-202-004/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6.08/(2023)宁04执复10号/执行复议/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已经另案生效裁判所确认,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变更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继承的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湖南桑植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余某平执行复议案——因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欠缴的税款
      2024-17-6-202-003/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2.17/(2023)湘08执复4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不动产司法拍卖交易税属于司法拍卖的必要支出,拍卖不动产形成的交易税产生的时间虽然晚于被拍卖的不动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担保物权的时间,也应当优先于担保债权,在拍卖款中予以扣除。
 
四、执行监督案件
      15.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规则
      2024-17-6-203-009/执行/执行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4.04.28/(2023)最高法执监476号/执行监督/入库日期:2024.12.16
    【裁判要旨】在仲裁裁决执行中,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的申请。
      16.某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某芹等执行监督案——人民法院在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时,合伙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
      2024-17-6-203-008/执行/执行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4.05.30/(2024)最高法执监174号/执行监督/入库日期:2024.12.16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执行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适用有关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的相关规定。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该份额对外转让,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伙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对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有关被执行人退伙结算的诉讼。
(广州海心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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