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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不同的物。建设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限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及于该土地使用权。但在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不能仅拍卖、折价其建设工程部分,而是必须贯彻“房地一体”原则, 对建设工程及相应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 但必须区分建设工程价值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在建设工程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工程款。因此,利害关系人(另案债权人)以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的土地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为由,要求执行法院分别评估建设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应予支持。
——(2019)粤执复436号
2.执行法院拍卖涉案房产时,仅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按现状拍卖、财产部分出租,但并未明确出租所涉房产面积、出租车位个数、租赁起止期间、租金金额等具体租赁信息,亦未特别提示带租拍卖并说明相关原因,导致拍卖公告信息模糊且对是否带租拍卖存疑,故将影响公众入场竞拍意愿进而影响拍卖成交价格,不利于保护执行当事人和竞拍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拍卖尚未成交,执行法院应撤回该拍卖,在查清涉案房产的租赁情况后,在拍卖公告中发布清晰明确的信息,依法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2020)粤执复2号
3.复议申请人认为执行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未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涉案房产的租赁信息,以其在涉案房产被抵押前租赁至今、租期未满为由,请求确认执行法院拍卖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违法,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对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租赁时间等问题进行审查。若复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则对其主张租赁涉案房产的事实不应予以认定。
——(2019)粤执复 670 号
4.不动产装修后,装修物因附合于不动产而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于不动产的物权属性。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除非执行法院在先特别声明对装修物部分予以剔除,否则评估拍卖不动产理当包括该不动产的装修部分。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按照是否易于拆装、拆装是否影响房屋整体布局及功能的标准,判断涉案房产内的相关物品是否属于房产的附合物、应否一并移交买受人,既符合二手房产买卖的通常交易习惯,也符合物权法理论中认定附合物归属时应当遵循物的效用充分发挥的原则。
——(2020)粤执复794号
5.涉案房屋虽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初始登记,已办理销售备案但未分开独立标示面积,故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对执行财产整体拍卖,措施适当。
——(2018)粤执复171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拟拍卖的财产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因此,以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网站“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查询到的价格,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018)粤执复151号
7.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主张人民法院应停止拍卖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但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执行法院继续拍卖涉案房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18)粤执复 222 号
8.承租人虽然提供租赁合同证明在查封前已承租涉案房产,但该租赁合同在查封后已经到期,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在此之后,承租人虽然又与被执行人续签了租赁合同,因合同签订日、租赁起始日均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后,故该重新设定的租赁权负担依法不能对抗案件执行。承租人请求带租拍卖或中止执行并解封涉案房产,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26号
9.【司法拍卖/租赁权涤除】 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签订多份期限连贯的租赁合同,但该多份租赁合同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延续性。在前一份租赁合同到期后,案外人只能依照后一份租赁合同确定租赁关系的成立时间。若被执行人在前一份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就涉案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因租赁权成立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且因该租赁权对在先抵押权实现有影响,故应当依法涤除后再处置涉案房产。
——(2020)粤执复1104号
10.涉案房产于设定抵押后出租,申请执行人出具《同意出租函》,明确表示如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则不得继续出租。因租赁权的存续对设定在先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执行法院去除租约拍卖涉案抵押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予支持。
——(2020)粤执复787号
11.拟拍卖的房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继续存在将阻碍在先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应当依法除权后再行拍卖。利害关系人以其需继续租赁或居住该房屋为由请求中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 322 号
12.【执行异议期限/拍卖程序终结】涉案房产拍卖成交裁定已经送达买受人,拍卖程序已经终结,在此之后复议申请人以其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继续使用涉案房产,已经超过司法解释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此项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因此所受损失,可依租赁合同另循法定途径向原出租人主张。
——(2020)粤执复611号
13.夫妻二人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并已办理过户,男方将该房屋对外抵押时从未披露已将该房屋出租给女方抵偿债务且租期长达 20 年等情况,租赁合同也未办理备案, 且二人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中也未提及该房屋的租赁情况,现女方以男方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其为由请求执行法院带租约拍卖,其主张有悖生活常理。执行法院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驳回女方所提带租约拍卖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
——(2019)粤执复692号
14.买受人买受涉案房产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以其应受清偿的金钱债权代为买受人交付拍卖款,执行法院据此裁定确认拍卖效力,则买受人已履行完毕缴付拍卖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相应债权已经受偿。在此之后需执行回转的,买受人并无执行回转义务,已拍卖成交的涉案房产亦非执行回转的财产, 应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人从拍卖涉案房产得以受偿的金钱债权。
——( 2019)粤执复711号
15.共有物分割之诉判决评估、拍卖原、被告双方共有房产,所得款扣除必需费用后,双方按各占50%比例进行分割。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判决为由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拍卖涉案房产并依判决分配款项,应予立案执行。
——(2018)粤执监 81 号
16.【禁止拍卖财产/行政服务职能】涉案土地和房屋目前虽用于港澳货运车辆查验通关业务,具有行政服务性质,但不属于法律禁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拍卖。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主张竞得者应履行被执行人和其签订的《合同书》中的各项义务,维持涉案标的物的行政服务职能,其可就此同相关当事人协商,或向执行法院反映情况,争取最能维护自己权益的执行方案,但以此要求停止拍卖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520号